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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实施整村成建制搬迁的,由移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村(牧)民委员会建制。同时由移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建新的居(村)民委员会,并报省、州(地、市)民政部门备案。

  部分移民实施搬迁的,暂时达不到组建居(村)民委员会设置条件的,可暂时设立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划入相邻的居(村)民委员会代管,实行属地管理,参加相邻的居(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独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四、建立健全移民社区(村)组织体系

  移民社区管理要坚持以迁入地为主,迁出地和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扶贫、农牧等部门认真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移民人群情况,切实抓好搬迁移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做到移民搬迁到哪里,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有移民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政府的管理和群众的自治就覆盖到哪里。

  已设立社区(村)的移民定居点,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选举成立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3-7人组成,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同时,抓好移民社区(村)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建设,理顺社区(村)各类组织关系,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

  新组建的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暂时没有主任合适人选的,可由社区或村党组织负责人代行职权,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派机关干部临时代行职权,其行政隶属关系、职级待遇保持不变,但不再享受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待遇。待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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