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统筹规划,便于群众自治。移民社区(村)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开展群众自治、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有利于群众从事多种经营和提供生活便利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地缘相近、习俗相同、宗教信仰相通的移民聚居起来组成新的社区(村)。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民主自治。新组建的移民社区(村),党员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要及时组建党组织;党员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暂时就近参加附近党组织的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独立的党组织。移民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要依法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并健全居(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机构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着力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依法自治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坚持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迁入新址的移民可充分考虑其户籍性质、便于迁入地管理等因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宜村则村、宜居则居”的原则,组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并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新组建的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把服务群众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针对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不断提高移民群众对社区(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努力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人际和谐的新型移民社区(村)。
三、依法规划设立移民社区(村)
(一)设立移民社区(村)的范围
各地要围绕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移民社区(村)建设规划,对由于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游牧民定居点建设、退(禁)牧还草移民定居点建设和城镇集镇建设等原因,部分或集体(整体)搬迁移居至城镇周边的移民定居点或居住区,都要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群众自愿”的原则设立社区或建制村。
(二)设立移民社区(村)的条件和程序
要在充分了解民情、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按照人口规模适度、便于管理服务和群众自治的原则,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属农村户籍的,可按照300户-1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立建制村;属非农户籍的,城市社区可按照1000户至3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城镇社区规模设置实施分类指导,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可按照5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按照3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