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一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移民地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强化移民地区综合管理服务,巩固党在移民地区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移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社区(村)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立足于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全面推进“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三江源地区先后实施生态移民、禁牧搬迁、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工程。同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农牧民从农村牧区集中迁入城镇居住,给迁入地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和改善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移民地区综合管理,对于改善生态移民和游牧民定居条件,提高移民生活质量,保护移民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移民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注重以人为本、建强基层组织、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加强移民社区(村)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移民地区社会管理,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为加强和改善农村牧区基层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建移民社区(村)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