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通过加强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技术装备等途径,大力支持信息化建设,提高商贸物流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努力探索传统产业、有形市场、连锁经营、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管理制度和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网上交易秩序。推进公共信息平台、专业信息平台和物流企业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加快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机制。
五、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八)加强对商贸物流业的组织领导。各州(市、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分工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商贸物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商贸物流发展的产业布局,省商务厅、省经委作为商贸和物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商贸和物流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商贸及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确保措施到位、服务到位,形成推动商贸物流发展业的合力。各州(市、地)要从保供应、稳物价、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商贸业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十九)重视规划制定与指导。各州(市、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商贸物流业发展,结合商贸物流业发展特点和各地实际,加强商贸物流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商贸物流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发展举措,将商贸物流业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商贸物流业长远发展需要,留足发展空间,落实发展用地。
(二十)优化投资环境。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商贸物流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各级融资平台要加大对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加大对物流配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商贸物流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巡查制度、服务制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商贸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一)实行优惠的土地和税费政策。各州(市、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商贸物流企业征用、租赁、重组或兼并使用的土地,要积极配合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商贸物流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保障,确保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准公益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申请税收优惠。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在我省自治州、自治县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部地方分享部分,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于新建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商贸零售基础设施,减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积极落实交通部等六部门《
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逐步降低公路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