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车船税扣缴义务或在代扣代缴中弄虚作假,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7年7月5日公布的《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年基准税额税
税目
| 子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元)
| 备 注
|
乘用车
| 4.0升以上
| 每辆
| 420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3.0升-4.0升(含4.0升)
| 每辆
| 2700
|
2.5升-3.0升(含3.0升)
| 每辆
| 1500
|
2.0升-2.5升(含2.5升)
| 每辆
| 660
|
1.6升-2.0升(含2.0升)
| 每辆
| 360
|
1.0升-1.6升(含1.6升)
| 每辆
| 300
|
1.0升及以下
| 每辆
| 60
|
商用车
| 10人-19人(含19人)客车
| 每辆
| 540
| 核定载客人数1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
20人及以上客车
| 每辆
| 600
|
货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60
| 包括半挂牵引车
|
挂车
|
| 整备质量
每吨
| 30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60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60
|
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60
|
|
摩托车
|
| 每辆
| 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