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的《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所附的《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三条 除
车船税法已列明免税的车船外,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县城区域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乡镇、村与县城、乡镇之间、乡镇与县城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农村公共交通车;
(三)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因受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税的,由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