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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2)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障;逾期不清障,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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