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
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障;逾期不清障,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