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对部门统计的用于服务业核算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参加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对服务业其他行业统计数据进行跟踪、监测、预警等。
2.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3.开展全市重点服务业企业月度统计监测,管理服务业统计数据,发布服务业统计信息。接收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定期编印惠州统计监测资料,及时发布服务业经济总量、行业数据、产业数据、县(区)数据等统计信息。
4.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统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对核算所需的部门、专业基础数据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体现数据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
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统一制度、职能分工、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二是按照行业统计制度和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关注部门、行业、专业数据变化及地区间的对比情况,加强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依法统计,认真做好行业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是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行业统计资料,并将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最终数据及时反馈给统计部门;四是加强服务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开展对行业内服务业单位的清查、摸底,建立统计对象基础信息库。各有关部门在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行业统计资料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编制、民政、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负责基本单位登记、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惠州市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的通知》(惠市统字〔2004〕20号)要求及时向各级统计部门提供单位名录信息。工商、税务部门还应分季度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能够识别的服务业单位登记信息。
2.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部署,共同研究解决好服务业单位“在地统计”问题。对于新进驻惠州的企业,引导其注册登记为符合“在地统计”原则的单位。
制定相关措施促进服务业发展,鼓励我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剥离物流、销售、设计等业务形成独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做大做强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同时,为加快我市商贸业发展,扩大批发零售业经济规模,在支持批发零售业支柱单位发挥骨干作用的基础上,着力扶持一批有潜质的零售商进一步扩大零售规模;共同研究制定我市各类专业卖场、建材市场、家居装饰城、家具城纳入常规统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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