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湘价电〔2011〕196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局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缓解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已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省内水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鼓励水电资源开发,自2011年6月1日起适当调整省电网内已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其中,将原由国家投资的低价水电站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225元调整为0.255元;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表一。
二、核定孔雀滩水电站等新建投产、部分改扩建后再投产、已投产新申报水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并重新核定部分地方电网富余电量上省网电价。为缓解新建水电项目因移民投资等费用增加的还贷压力,对新建项目投入商业运营后前五年试行相对稳定的还贷高峰电价,各项目上网电价水平及执行时间详见附表二;部分改扩建后再投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自改扩建后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详见附表二);已投产新申报发电项目及重新核定的地方电网富余电量上省网电价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表二、三)。
核定原邵阳隆回县电力公司网内部分已投产水力发电企业上省电网电价,自县电网整体上划省电网的时间起执行(电价水平及执行时间详见附表四)。
三、核定、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发电企业电价水平及执行时间见附表五。
四、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增值税率问题,须统一按财政部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率开具增值发票进行结算;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以上至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仍按财政部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有关要求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迅速对所辖地方电网内小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进行调整。
2、严格规范对水电企业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水电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协会采用各种名义直接或变相对水电企业乱摊派或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电网公司在产权计量点之外不得加收线路损耗;不得向小水电企业收取负控装置设施等应由电网公司负担的费用,已收取的必须在2012年1月10日前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