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以财政部门牵头,由保监、公安、卫生和农机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财政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