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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已评定为惠州市现代产业100强重点培育项目;
  (二)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资金等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三)项目为现代产业100强项目中的重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项目建设单位近3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应向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并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直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事业法人证明文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节能评估文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以及各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7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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