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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
  2.闲置土地率超过20%的;
  3.三年内有已被或正在被有关部门处理的非法勘查开采、矿山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4.虚报或错报材料的。
  四、计分办法
  对各项考核内容分别设置指标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成效为定量考核内容,满分60分。行动考核为定性考核内容,满分40分,采用多因素赋权加和法进行数据处理。
  五、考核办法及运用
  (一)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考核年度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末。考核各项数据以统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考核年度年末及考核年度前两年年度末的累计数据为准。
  考核工作分为自查自评、统一测算、核查考评三个阶段:
  自查自评: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考核年度本单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考核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上交考核办公室。
  统一测算:考核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全市和各部门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统一测算与分析,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
  核查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上报的自查报告,连同统一测算的评价报告进行考核,并对各县、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形成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二)考核对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排前3名的为先进,全年累计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得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工作年度的考核依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年度考核实施时直接采用按本办法考核的结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同时暂停该区域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对在评价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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