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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评价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工作。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调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办,市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分为行动考核和工作成效考核:
  (一)行动考核是对考核对象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舆论宣传等。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高度重视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采用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认知度。
  (二)工作成效考核是对考核对象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产生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包括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执行度、土地执法效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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