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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五、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有关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二)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或公布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六、完善土地执法机制
  (一)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区域内有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区域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县、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特岗人员为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要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各业务环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主体职责,做好新批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职能。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务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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