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监管机制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并严格纵向监督。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实行格式化巡查管理,并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装备,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村委会和部分村民小组聘任村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12336举报电话的运作,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投诉电子信箱,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要确定专门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土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每月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本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农业、林业、供电、供水等部门参加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审议重点案件,制定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要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率。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一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二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