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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开展城中村整理和村庄整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实施土地整理挂钩试点,加强对撤乡并镇、中小学调整腾出土地的盘活利用。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
  (二)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积极研究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的政策。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新村一定要拆旧村,禁止村庄沿路蔓延式发展。
  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严禁私下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住宅或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建设农业生产看护房名义在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和别墅。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三)建立农民住宅信息动态查询系统,加强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农民宅基地审批关,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超面积建设住宅用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要建立农村人口、家庭、婚姻、住宅情况的信息库和动态查询系统,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六、加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园区用地管理,建设成为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一)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应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
  (二)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在实施项目落户时,要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等要求,突出产业特色,通过指标增补和整合,使建设用地指标向工业用地集中,确保工业项目及时落户。
  (三)强化开发区生产功能。严格执行“开发区内严控房地产开发,工业集中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的规定,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对于新上的工业项目,除依托资源和原址扩建类项目外,要全部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七、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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