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上限规定,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
(四)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五)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仓储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房地产开发、商服等经营性用地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后,以净地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国有土地确需协议出让的,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各种补贴、返还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土地要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等信息。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除有保密要求的外,要将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位置、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依法划拨供地的发放划拨决定书,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非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八)建立企业用地信用档案,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竞价出让行为、存在闲置土地,以及因自身原因有大量土地出让价款欠缴现象的单位与个人,记入用地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前禁止在本地参与新地块竞买活动和申请办理新的建设用地审批。
五、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城乡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