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确保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各县区、开发区要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履行用地报批程序。各级国土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征地批复的用途供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深入落实市政府制定的民生工程,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从严执行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强化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工业用地中,应积极提高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宅基地审批必须落实到户和地块,坚持“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防止违反规划、超出标准建住宅,杜绝“合规部分发证、超占部分放任”的错误做法。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住宅。因实施村庄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宅基地的,取得新宅基地后必须交出旧宅基地。要通过交回或者转让等办法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防止形成“空心村”。
(三)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查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四)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严禁在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除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应外,应优先保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供应,并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