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惠府办〔201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提出的土地例行督察意见及整改工作要求,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土地例行督察意见,把建设用地管理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积极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在报批或修编的规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化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