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报当地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从次月开始发放高龄津贴。
(三)已批准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如达到90至99周岁或100周岁以上(100周岁)发放标准的,需重新填报(附件1)。
(四)特殊情况。遇申请人因身体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理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及申请人本人的授权文字证明。
第五条 发放流程。
(一)高龄津贴采取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核发。各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为符合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条件的老人开办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并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将存折发放到老人手中。属于代理申请的,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门登记核实后方予以发放。
(二)各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当月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银行,银行应于每月20日前将高龄津贴发放至高龄老人的存折账户。
第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辞世后,其所在的村(居)委会要在该月底前填写《肇庆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辞世情况(月报)》(附件2),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肇庆市终止领取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审批表(月报)》(附件3),在每月10日前交由所在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次月终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七条 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体制,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自行解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高龄津贴按时、按标准划拨到高龄老人的个人银行账户。除通过财政解决外,各地还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多方面筹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对辖区内拟发放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坚持动态管理。不按规定登记造册或台账登记信息错漏的,将对分管领导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