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和《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决定的实施意见》(肇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我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
第三条 发放标准。从2011年10月起,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建立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发放标准。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应在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之月的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
2、1寸彩色相片3张;
3、《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