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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4号)


  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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