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审查核定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的运输线路;负责办理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专用交通运输手续;负责对无专用交通运输手续的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开展执法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实施总量控制。实行一车一手续;持专用交通运输手续的车辆必须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定的线路和时间配送液化气;严禁一证多用和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以外其他用途的运输。
(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1.准入条件:申办企业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的2类1项液化石油气);申办配送车辆须取得“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配送车辆数须在核准的总量控制数内;车辆须符合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要求的统一标识和车型;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须经培训合格;车辆的配送线路须符合要求。
2.退出机制:配送车辆发生以下任一行为的立即清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取得的以上2个“许可证”或配送车辆取得的以上2证中任一证件被取消的;配送车辆未按规定的线路和时间配送液化石油气的;配送车辆从事其他用途运输的;将专用交通运输手续转借另车的;违反配送服务、交通安全、应急保障要求的。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支持贵阳市道路畅通工程工作,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的管理,科学组织调度液化石油气的配送,保障民生需求。对因故不再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的车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收回液化石油气车辆专用交通运输手续,交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四)市燃气管理处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的日常监管,实行半年一次的核实审查。当车辆和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变更相关车辆配送手续;对达到退出条件的配送车辆,及时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消其配送资格。
(五)市燃气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对不按本方案要求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对配送人员进行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工作程序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以下程序取得液化石油气车辆专用交通运输手续:
(一)填写“贵阳市液化石油气车辆专用交通运输线路审查申请表”(附件1);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供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提供申请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培训合格证;提供配送车辆的外观和车厢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