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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准购证》进行审验工作的通知

  三、年审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1、先由各收费单位进行自查,每证按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年审自查统计表(表格可复制),再由各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汇总。不得缺报、漏报,也不得重复计算填报,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汇总填报。2、收费单位年审时需要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往来票据准购证》、《罚款没收财务票据领用证》、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帐簿(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财政票据存根及相关收费文件等。经审验合格的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分别加盖年度审验专用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各单位的年审工作仍按部门进行。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自查统计表,进行自查后,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进行年审(2012年3月初至2011年7月底)。个别单位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年审的,须提前一周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告知。对无故不按期参加年审而继续收费的,根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不如实填报年审自查统计表及在年审中有违规问题的收费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应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2011年度的年审工作。
  各县、区物价局结合年审工作,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及年审统计工作,同时将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按《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的内容认真填报,并将本县区的《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293号)要求,于5月20日前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市物价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的要求对各县区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各县、区财政局,应结合《甘肃省财政票据清理整合方案》和《兰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合财政票据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度财政票据年度审验工作,并将审验结果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兰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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