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费用的行为;
7、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8、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问题,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10、单位银行账户设置情况;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审验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及《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收费;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3、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4、收费项目被取消后继续收费;已降低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收费;
5、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自行收费;
6、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
7、不按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
8、违反规定私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9、未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收取押金、保证金,并未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10、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11、违反规定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特别是将房屋租赁收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账户,私设小金库;
12、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或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13、违反规定擅自伪造、印制、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14、违反规定发放、销毁财政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丢失;
15、其他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