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准购证》进行审验工作的通知
(兰价费发[2012]52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293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和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和收费管理,强化依法收费意识,防治、纠正和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行为。决定对201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及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等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时间
凡持有兰州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兰州市财政局核发《财政票据准购证》的单位均属年审对象,年审工作从2012年3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具体年审时间安排详见附表)。
二、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计算单位等是否与实际执行一致;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3、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准购证》,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准购证》记录相符;
4、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簿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5、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