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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特许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十二)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十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十四)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十五)市商务委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六条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填报备案信息。
  第七条 特许人应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
  第九条 市商务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市商务委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7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变更:
  (一) 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 经营资源信息。
  (三)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一条 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市商务委报告。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委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市商务委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市商务委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2007年8月31日发布的原《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京商流通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盖章)

基本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成立时间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网址

 

传  真

 

E-MAIL

 

地  址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特许授权内容

注册号

注册类别

有效期

注册商标

 

 

 

 

专利

 

 

 

 

专有技术

 

 

 

 

企业标志

 

 

 

 

其它经营资源

 

 

 

 

开展特许经营时间

 

特许加盟费(万元)

 

注册商标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总店数(个)

 

直营店数(个)

 

加盟店数(个)

 

企业员工总数(人)

 

直营店员工总数(人)

 

加盟店员工总数(人)

 

法定代表人

 

年龄

 

职 务

 

联系电话

 

特许经营业务负责人

 

年龄

 

职 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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