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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五、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46项)

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
市发展改革局1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和磷肥项目核准下放到县(市、区)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鼓励类、允许类核准(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下放的及政府批准收费项目除外)下放到县(市、区)
3非跨县的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下放到县(市、区)
4不需要省、市平衡条件的县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仍按原审批权限审批) 下放到县(市、区)
市教育局5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下放到县(市、区)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核下放到县(市、区)
7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下放到县(市、区)
市公安局8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港、澳、台、外国人考领摩托车类驾驶证的业务已下放肇庆高新区、各县(市)车管所办理;端州区、鼎湖区业务在市车管所办理
9机动车注销登记县级车管所只能受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车辆业务
1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市、区)
市民政局11设立社会福利企业审批下放到县(市、区)
市国土资源局12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下放到县(市、区)
1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下放到县(市、区)
14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下放到县(市、区)
15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下放到县(市、区)
16省管权限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下放到县(市、区)
17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用地审核下放到县(市、区)
18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下放到县(市、区)
19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下放到县(市、区)
20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到县(市、区)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21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丙级、事务所资质核准下放到县(市);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相关指引文件后再实施
22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下放到县(市);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相关指引文件后再实施
23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下放到县(市);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相关指引文件后再实施
市水务局2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市直项目由市局审批,其他全部下放各县(市、区)审批
25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市直项目由市局审批,其他全部下放各县(市、区)审批
26城市排水许可审批端州区除外
市农业局27核发农业机械牌证端州区除外
28农机牌证制作权端州区除外
29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端州区除外
30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端州区除外
3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下放到县(市)
32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证)核发下放到县(市)
33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下放到县(市)
市外经贸局34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担保合同审批市直企业业务由市局审批外,其他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审批
35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生产料件内销审批下放至各县(市、区)
36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及其批准证发放市直企业业务由市局审批外,其他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审批
市文广新局37设立博物馆审批(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广东”、“肇庆”等需由省、地级市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下放到县(市、区)
38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到县(市)以及端州区和鼎湖区
39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报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市卫生局40《护师执业证书》注册下放到县(市、区)
市体育局4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到县(市、区)
市物价局42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审批下放到县(市、区),依《广东省定价目录》下放项目
市林业局4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捕猎证审核下放到县(市、区)
44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下放到县(市、区)
45木材运输核准下放到县(市、区)
市城乡规划局4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核准下放到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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