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规范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粤府办〔200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中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服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和民营文化企业,可以申报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分文化服务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3类:
(一)文化服务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版权服务企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企业,动漫研发、制作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等。
(二)文化产品制造企业,包括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广播电视影视制作企业等。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影视发行放映企业,文化产品进出口企业等。
文化企业集团及兼有文化服务企业、文化产品制造企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企业中两类或两类以上企业的大型文化企业,经批准可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