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青坎、道路、隔堤、护坡、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通信、照明、界桩、观测等设施;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取土、垦种、放牧、建窑、埋坟、圈圩、打坝、扒口、建房、晒粮,开采地下资源,毁坏林木草皮,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倾倒和弃置垃圾、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设置影响引、排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
在淮河入海水道南北泓之间的隔堤堤肩线向内各5米、南堤内青坎坡肩线向内5米、南堤迎水坡坡脚线外5米范围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除上述范围内南北泓隔堤堤顶、南堤内青坎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并不得翻耕、深耕、挖沟筑陇,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和高程。
第二十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除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农用机械(车辆)及防汛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上堤。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采砂、爆破、挖坑;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筑路、破堤、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埋设管道、电缆及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