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2〕3号)
淮安、盐城市水利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集中开展新一轮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厅对2005年制定的《
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西起洪泽湖二河闸,东至扁担港海口枢纽下游入海口止。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及控制建筑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是指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枢纽建筑物、堤防及其护堤地、穿堤建筑物、调度河、堆土区以及水文、通讯、照明、观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