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端州区范围用地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范围用地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属个人的,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宗地蓝线图。
(五)属国有企业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大会意见;属合伙企业的,提供合伙人意见。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有关材料。
(六)受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转让公开交易证明文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存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情形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方案,按程序和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批准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批准改变用途或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由有资质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划拨土地原用途进行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参照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