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6日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肇庆市市辖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
(二)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以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
(三)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改制企业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