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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2修订)

  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不予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长江水域吹填固基、整治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未经批准在长江水域吹填固基、整治河道采砂的
  (1)开采量在500吨以下的,或者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采量在500吨以上的,或者经责令停止后又再次吹填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1)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标明船名、船号,或者未装置监测设备,或者未配备按规定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3)未建立健全采砂采销台帐,连续3日未填报采砂生产作业统计表达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连续3日以上5日以下未填报采砂生产作业统计表达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连续5日以上未填报采砂生产作业统计表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持有与采砂有关的各类有效证件(书)的,或者未在批准的采砂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扣押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5日内返还;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依法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1)单船采砂动力在500马力以下,或者违法采砂量在1000吨以下,或者采砂船吨位在1000吨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船采砂动力在500马力以上1500马力以下,或者违法采砂量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或者采砂船吨位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或者在同一个采砂周期内违法采砂达两次的,或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船采砂动力在1500马力以上,或者违法采砂量在2000吨以上,或者采砂船吨位在2000吨以上的,或者在同一采砂周期内连续违法采砂达三次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虽持有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
  (1)单船采砂动力在500马力以下,或者违法采砂量在1000吨以下,或者采(运)砂船吨位在100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船采砂动力在500马力以上1500马力以下,或者违法采砂量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或者采砂船吨位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或者在同一区域连续违法采砂达两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船采砂动力在1500马力以上,或者违法采砂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者采砂船吨位在2000吨以上的,或者在同一区域连续违法采砂达三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江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江砂的
  (1)参与装运偷采江砂一次,或者装运500吨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同一采砂周期内,参与装运偷采江砂两次的,或者装运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同一采砂周期内,参与装运偷采江砂三次以上,或者主动召集采砂船违法采挖江砂一次的,或者装运1000吨以上的,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水利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编号

行政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JS000000SL-CF-0016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勘查、设计、监理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材料、设备

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17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主观故意泄漏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主观故意泄漏给1家单位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的罚款,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主观故意泄漏给2家以上单位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的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标的估价200万元以下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初次违法,标的估价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初次违法,标的估价1000万元以上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2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3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JS000000SL-CF-0018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2)或者招标文件中有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条款的

每条处1万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阻止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

(2)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JS000000SL-CF-0019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标底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2)透露评标专家名单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JS000000SL-CF-0020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申请。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同一招标项目中累计行贿5千元以下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同一招标项目中累计行贿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停业整顿,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同一招标项目中累计行贿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降低资质,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同一招标项目中累计行贿10万元以上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人员行贿(对勘察、设计承办单位)

同一项目承发包活动中累计行贿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

同一项目承发包活动中累计行贿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降低资质

同一项目承发包活动中累计行贿5万元以上的

吊销资质证书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人员行贿(对施工承包单位)

同一项目承发包活动中累计行贿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同一项目承发包活动中累计行贿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降低资质,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同一项目承发包活动中累计行贿5万元以上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JS000000SL-CF-002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较严重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且中标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取消其1年至1年半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负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且中标项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取消其1年半至2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负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且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取消其2年至3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负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JS000000SL-CF-0022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但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但未给评标、定标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评标、定标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JS000000SL-CF-0023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24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处转让项目5‰以上7‰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处转让项目7‰以上8‰以下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处转让项目8‰以上9‰以下罚款

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9‰以上10‰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JS000000SL-CF-0025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合同中有1-2项相关违法条款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

合同中有3-4项相关违法条款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

合同中有4项以上相关违法条款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JS000000SL-CF-0026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轻微的

取消其2年以上至3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但违法主体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取消其3年以上4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近两年2次以上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2)同一行为违反了2个以上法律规范或1个法律规范的2个以上法律条款的;(3)违法行为后果较为严重,且未主动消除或减轻;(4)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

取消其4年以上5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JS000000SL-CF-0027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入资金占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资金70%以上100%以下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入资金占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资金30%以上70%以下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入资金占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资金30%以下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28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履行职责占规定的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70%以上100%以下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履行职责占规定的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0%以上70%以下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履行职责占规定的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0%以下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29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并处以50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参照未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占应配人数的比例大小,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属于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2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3)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告知不完全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的比例在50%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50%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30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安全设备的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定期检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1)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JS000000SL-CF-0031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1)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进行评估、监控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1)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但现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开现场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JS000000SL-CF-0032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JS000000SL-CF-0036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

处5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5.5%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5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8%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8.5%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

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37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38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单位工程造(估)价1000万元以下,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工程造(估)价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工程造(估)价3000万元以上,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压缩工期定额5%以上8%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压缩工期定额8%以上10%以下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压缩工期定额10%以上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5.5%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6.5%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39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逾期5天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逾期10天以上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JS000000SL-CF-0040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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