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公文发送,其中,答复文件还应当按规定格式复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十八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标注(详见附件):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 ”;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按时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省府办公厅(属于我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同时抄送承办单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