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2〕4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申报内容
为贯彻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市局对现行《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对预售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
从2012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新《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要求的内容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审查备案
(一)开发企业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应提交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各区县交易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降价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4号)的规定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对同一项目前后期同类型楼盘申报(销售)价格降幅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要明确企业保证认真及时处理因降价引起的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办理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备案的有关审查程序和工作时限等由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开发企业对已经备案的预售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向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申报变更备案。
(二)商品住房预售方案一式三份。经交易监管部门审查予以备案后,一份留存交易监管部门存档,两份交由开发企业,分别用于申办预售许可和销售现场公示。
三、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明察暗访力度,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结合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重点对开发企业项目开盘日期、住房销售范围、销售价格、销售代理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过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系统等渠道核对分析已售住房的实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对开发企业自行调整预售方案涉及销售行为的相关内容而未进行变更备案的,交易监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在整改合格前,限制项目销售。
附件: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修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盖章)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本公司承诺严格按本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本方案所列的预售商品住房。
3、本公司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应在开盘时间前3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每幢预售商品住房面积价格公示栏,并在销售现场公示每套预售商品住房的建面、套面销售价格,以及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价格执行期限届满后调整销售价格的,本公司将重新制作预售商品住房面积价格公示栏,对外公示销售价格。
4、本公司承诺每幢预售商品住房中若有本公司自留的商品住房,将在备注栏中予以明确,该部分商品住房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本公司不对外进行销售。同时,本公司用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住房,也将在备注栏中予以明确。
5、本公司承诺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发放VIP卡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没有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