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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多渠道筹集住房改造建设资金
  各地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要加大宣传政策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组织互助小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针对低收入农户资金筹措能力普遍较低的问题,各地要指导有改造建设任务的村逐步建立村级互助金,通过村民互助的形式为村民暂借建房资金。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改房建房的贷款支持,积极开展住房改造建设小额贷款工作。要依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市、县两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本级接收的非定向捐款优先用于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补助。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完善农村住房保障建设,按照农户自愿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逐步将全市农民住房纳入政策性保险保障范畴。对列入扶贫开发“双到”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限期完成,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低收入农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做好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村做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四、加强规划编制和建设指导
  (一)科学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规划先行,认真编制村庄规划,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纳入村庄规划,按照规划实施,并向农户免费提供住房设计方案或帮助农户做好房屋结构设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总体方案,并按年度编制工作计划,报市扶贫办备案。
  (二)按农户不同类型分类指导。各地要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分类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贫困户,应鼓励其建造结构牢固、经济实用的安居房。对主体尚好且具有当地建筑文化保留价值的砖泥房可采用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对长期借用他人住房的无房农户,可由村委会提出宅基地调整方案,按规定建设安居房。对家庭没有劳动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户,可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统筹建设(扩建)敬老院,或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集中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面积适当的公益性住房进行妥善安置。
  (三)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村改造。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在省、市的统一安排下,各县(市、区)可以自然村为单位,每年选择一批危房较集中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且群众建房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和农户筹资能力较强的村庄,作为省、市、县(市、区)三级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进行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建设要把住房改造建设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把村庄环境整治与农村“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居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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