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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扶贫办(设在市农业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茂名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贫〔201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农村低收入农户住房困难问题,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茂名的重要工作,为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住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到2015年,用5年时间将全市农村58003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造建设成为安全、经济、适用、卫生的安居房,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全市2011年至2015年度任务安排如下:2011年14814户,2012年10521户,2013年10890户,2013年10890户,2015年10888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要与名镇名村建设工程相结合,优先选择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老区村庄,实行整村改造,力争每年建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示范村。
  二、实施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实施对象。本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对象为: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11〕1号)的要求上报,并经市政府审定、省扶贫办核查确认的57794户和2010年茂南区补充上报的贫困村的209户,共计58003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其中240个贫困村11589户。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按每户l万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合计按不低于5000元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分为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两部分安排,其中,广州市、茂名市和县(市、区)所帮扶的贫困村内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分别由广州市、茂名市和县(市、区)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为鼓励2011年内完成全部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市对市直帮扶的56个贫困村2011年完成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的每户补贴1万元。非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县(市、区)财政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分别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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