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章 土地收益和税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转租的收益,归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第三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中集体所有部分的使用方向、用途以及使用收益分配,由集体成员约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时间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其改正。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第二十八条,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