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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出租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使用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持以下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
  (四)用地批文及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规划许可文件;
  (六)流转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七)相关税费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以下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被抵押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五)流转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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