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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提供同意以上流转方式的书面材料。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因素致使土地权利登记手续未完善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转让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八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被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施。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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