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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10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依法确权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应当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并与项目经营期限相一致,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同类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期限按流转批准之日起算。再次流转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减去前次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通过出让、转让和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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