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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积极推广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和提供公益岗位等四种就业模式。市、县(区)及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辖区吸毒人员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集中管理工作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要按《条例》规定执行,纳入当地县级财政保障。省禁毒办要统一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各项制度规范、各类文书,汇编成册后印发各地执行。

  (三)规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条例》规定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具体衔接工作规范由省公安厅、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

  (四)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目前全省已建成漳州戒毒康复基地、三明戒毒康复中心和福州戒毒康复中心3个戒毒康复场所。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政府要在经费保障、康复劳动项目、税收减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街道、乡镇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加大对戒毒康复场所的宣传、推介力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基地(中心)康复的,实行“划片接收”,即福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由三明、福州戒毒康复中心接收;厦门、漳州、泉州市由漳州戒毒康复基地接收。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禁毒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职责,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戒毒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要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戒毒医疗机构管理、戒毒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协调并指导强制隔离戒毒所取得戒毒医疗机构资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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