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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戒毒康复措施,切实做好戒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条例》

  要把《条例》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计划,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提高公众的拒毒和参与禁吸戒毒工作的意识;要组织禁毒执法人员、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尤其是基层一线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运用《条例》,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要以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正在接受刑罚的吸毒人员和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开展《条例》宣传教育,使其坚定戒毒信心,配合戒毒开展。

  二、落实戒毒措施

  (一)落实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措施。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禁毒办、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制定全省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督促各地尽快设立,及时为自愿戒毒人员提供服务,同时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各级政府及禁毒、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情况,合理布局建设药物维持治疗点,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大力宣传药物维持治疗的作用,教育引导吸毒人员主动入组治疗,进一步扩大受治面。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每个季度将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每个月将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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