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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2015年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一) 重点抓好领导人员学法用法。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要按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要求,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知识,明确自身在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中的职责,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贯彻执行统计法、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

  要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本地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会同组织部门举办地方、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发送统计法宣传材料,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习、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统计“六五”普法期间,各省辖市要对所属县(市、区)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进行一次统计知识及统计法规培训。

  (二)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坚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增强责任意识,将推进“三个提高”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各项统计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统计局要把统计法列入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培训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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