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牵头,市经办机构相关科室参与,联合对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运行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第二年不再续签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协议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
(五)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承担。
七、工伤医疗康复疑难问题的处理工伤医疗康复业务管理依托洛阳市工伤医疗专家委员会实施专家管理。成立市工伤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康复中心,具体负责工伤医疗效果评估、工伤康复价值评估、工伤康复效果评估,工伤医疗康复业务咨询、工伤医疗康复病历集中管理和疑难问题处理等。
八、几点要求
(一)重大工伤事故和群体性工伤事故应及时送市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康复。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和群体性工伤事故的应在第一时间送市级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救治和康复。
(二)简化工伤医疗康复业务办理程序。生产性工伤和工伤事故性质明确的工伤人员入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救治,社会保险部门要在最快最短时间内明确工伤性质,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建立康复中心轮流现场办公制度,逐步实现入住工伤康复中心的工伤职工享受到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康复评估、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办理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一站式办结的便捷服务。
(三)加强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费用支出行为,控制诊疗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落实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诊疗项目优惠措施,保证入住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工伤职工不负担费用。工伤康复中心要建立工伤医疗康复信息数据库,确保工伤职工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逐步实现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医疗康复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伤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大对全市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审核力度,继续实行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结算专家病历集中审核的做法,以减轻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