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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工伤职工康复期间需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由市社保局根据《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费用直接支付到市定点辅助配置机构装配,工伤职工个人不承担费用。
  (四)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生活用品费用;2.治疗非工伤疾病和非工伤康复的费用;3.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4.非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5.由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
  (五)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六)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医疗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医疗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六、工伤医疗康复定点机构的管理
  (一)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管理设立专门康复病房床位80张以上。2.康复业务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康复专业医师10名以上,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3.开通工伤医疗康复24小时救治电话,配备工伤专用救治车辆,设立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
  (二)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工伤康复对象入院康复,并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并按计划为工伤医疗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做好工伤医疗康复对象康复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应当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和市社保局工伤康复科备案。因情况特殊工伤康复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和市社保局工伤康复科同意后实施。
  (三)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医疗康复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选择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各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要接受市工伤医疗康复中心业务指导,严格按照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和工伤医疗康复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对工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工伤医疗康复等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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