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伤医疗康复介入标准的。
三、工伤医疗康复对象的确认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件);2.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含病历)。
(二)住院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直接进入相应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康复。
(三)工伤康复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组织工伤医疗康复专家对工伤职工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在《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出具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工伤住院医疗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作出确认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作出确认意见的时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相应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住院手续。
四、工伤医疗康复的期限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在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
五、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一)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
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完成。
(二)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