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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健全我市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省人社厅的部署要求,2009年12月我市依托洛阳正骨医院组建了河南洛阳工伤康复中心,已经省人社厅批准和国家人社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评估验收通过。为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工作,促进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方便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医疗康复的原则
  (一)先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原则。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须先行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伤情恢复稳定医疗康复终结并经确认符合评残要求的,方可进入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二)个人不付费原则。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按照工伤医疗康复规定实施医疗康复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承担费用。
  (三)保证基本医疗康复原则。工伤医疗康复的范围、标准根据统筹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确定。工伤保险基金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超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分类、分级、定点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根据我市工伤医疗康复工作实际和工伤医疗康复的专业特点,工伤医疗康复实行分类、分级、定点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医疗康复范围和对象工伤医疗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工伤医疗康复对象,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下统称为工伤),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医疗康复对象范围,到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住院治疗。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或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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