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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优抚对象

类别

地区

分类

原标准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提标

幅度

新标准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span>

烈属

城镇

908

146

1054

农村

592

66

658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城镇

821

98

919

农村

572

63

635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84

92

876

农村

559

60

619



  附件3:
  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优抚对象类别

原标准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提标

幅度

新标准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在乡复员军人

477

60

537

红军失散人员

835

143

978

带病回乡军人

292

30

322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260

3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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